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10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韩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程鹏。
被告(反诉原告):李忠和,1979年4月27日,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梁日江,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忠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忠和死亡,且李忠和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李忠和的继承人也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即424元,由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