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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10号

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10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韩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程鹏。

被告(反诉原告):李忠和,1979年4月27日,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梁日江,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忠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忠和死亡,且李忠和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李忠和的继承人也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即424元,由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