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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恢58号

张喜杰申请执行黄秀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喜杰,黄秀军,黄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中宝小区。被执行人黄秀军,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村。被执行人黄景云,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杰与被执行人黄秀军、黄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恢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