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中宝小区。被执行人黄秀军,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村。被执行人黄景云,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杰与被执行人黄秀军、黄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恢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