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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970号之一

肖长福与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长福,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长福。被执行人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本院在执行肖长福诉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李 钊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