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长福。被执行人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本院在执行肖长福诉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李 钊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