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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22号

柴倩倩与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柴倩倩,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22号申请人柴倩倩。委托代理人王树萍,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海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柴倩倩诉被申请人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姚奎勇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柴倩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海涛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不得变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松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