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455号原告韦慧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瑞承,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群,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建标,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鸿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慧娇与被告黄玉群、韦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慧娇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慧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慧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韦慧娇负担。
审判员 蓝江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碧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