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992号
原告:李启友。
被告:林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友诉被告林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启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友撤回对被告林炳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启友承担。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岑岑 百度搜索“”
李启友与林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992号
原告:李启友。
被告:林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友诉被告林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启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友撤回对被告林炳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启友承担。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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