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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2992号

李启友与林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启友,林炳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992号

原告:李启友。

被告:林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友诉被告林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启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友撤回对被告林炳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启友承担。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岑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