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负责人高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英,女,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