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8565号原告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高树军。被告李桂萍,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西五路。被告崔荣锐,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西五路。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萍、崔荣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桂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李桂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桂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韩福利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展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