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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728号之九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宗红丽、马宝国、马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宗红丽,马宝国,马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2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宗红丽,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宝国,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进,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宗红丽、马宝国、马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宝国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