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2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宗红丽,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宝国,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进,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宗红丽、马宝国、马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宝国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