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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22号

陈某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陈某某,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原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利锁、,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周雪霞

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

人民陪审员  赵寒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蓓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