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陈某某,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原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利锁、,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周雪霞
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
人民陪审员 赵寒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蓓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