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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082号

唐元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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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082号移送机关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唐元龙,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高新区。上列当事人滥用职权罪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3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苏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