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082号移送机关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唐元龙,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高新区。上列当事人滥用职权罪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3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苏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