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181号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董事长。
被告赵东旭,被告刘金省,被告汤继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东旭、刘金省、汤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汤继峰、刘金省在姚桥煤矿的工资或被告赵东旭、汤继峰、刘金省名下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土地、股票账户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价值为225600.62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07月12日)。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汤继峰、刘金省在姚桥煤矿的工资或被告赵东旭、汤继峰、刘金省名下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土地、股票账户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价值为225600.62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07月1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书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