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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336-1号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平、杨培娟、张拴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平,杨培娟,张栓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33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男,1975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76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杨培娟,女,1976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栓茂,男,1968年8月13日生。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平、杨培娟、张拴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由杨建平、杨培娟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以及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9.45‰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23‰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9.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张拴茂向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杨建平、杨培娟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建平、杨培娟、张拴茂均未按期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建平、杨培娟、张拴茂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账户6221507930000344715内存款余额人民币120000.00元,账户6221508200009417774内存款余额人民币1200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