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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第653-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林森、浙江豪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林森,浙江豪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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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第65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448号,组织机构代码49359020-4。

负责人:吴志刚,行长。被告林森,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烟台海伦水机械有限公司,工人。住栖霞市。被告浙江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告庞闯、王慧杰、烟台吉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林森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西雅景华庭17号楼1单元2××号���产[房权证号:栖房预栖房城字第00003104号];或查封林森、浙江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231135.97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森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西雅景华庭17号楼1单元2××号房产[房权证号:栖房预栖房城字第00003104号];或查封林森、浙江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231135.97元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牟 鹏

审判员 孙玉玲

审判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路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