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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505号

夏邑县桑固乡董庄村煤矸石烧秸砖厂与吴涛、吴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邑县桑固乡董庄村煤矸石烧秸砖厂,吴涛,吴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2505号原告夏邑县桑固乡董庄村煤矸石烧秸砖厂。负责人许莲英,该厂厂长。被告吴涛,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帅,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夏邑县桑固乡董庄村煤矸石烧秸砖厂(以下简称董庄砖厂)与被告吴涛、吴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帅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庄砖厂诉称,2014年二被告因建房需要,购买原告价值112000元的红砖,并于2014年6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二被告又欠原告砖款3600元,二次合计115600元。2014年12月归还15000元,仍下欠100600元,其中有3600元砖款的条子,因未算清账,现撤回对该条的请求,原请求二被告偿还100600元及利息变更为9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涛辩称,欠款属实。原告董庄砖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桑固砖钱拾壹万贰仟元正112000元吴帅吴涛2014.6.22”。以此证明二被告欠原告砖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二被告因建房需要,购买原告价值112000元的红砖,并于2014年6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归还了15000元,仍下欠97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红砖有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下欠砖款9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涛、吴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邑县桑固乡董庄村煤矸石烧秸砖厂砖款9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二被告负担2212元,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登魁

审判员  朱玉芳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雷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