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29号申请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被申请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西头50号。法定代表人冯娟。被申请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一路正信大厦B座206室。法定代表人王斌。被申请人西安隆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B座904室。法定代表人王子跃。被申请人冯娟,女,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斌,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寇晓军,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隆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娟、王斌、寇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隆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娟、王斌、寇晓军银行存款3538411.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隆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娟、王斌、寇晓军银行存款3538411.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冠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皎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