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7811号原告陈某,天津市蓟县人,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蒙海霞,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天津市蓟县。原告陈某被告李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蒙海霞,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丈夫李春来婚后共同生育长子李军伟,次子李某。2009年2月3日长子李军伟因病去世,儿媳潘秀芹于2011年带着孩子李浩然改嫁。2013年6月17日原告丈夫李春来因病去世。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扶养赠与协议,将原告与丈夫李春来建造的坐落在蓟县桑梓镇辛撞村4区1排14号房屋7间赠与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在签订协议后,欲变卖该房产,遭到原告反对,被告便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无奈远离家乡,到外地打工生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扶养赠与协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扶养赠与协议,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扶养赠与协议。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