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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1425号

李爱芳与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芳,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芳,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区鸢飞路97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芳与被执行人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03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