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830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栋601室。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6)闽0481执8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拖欠余款并入(2016)闽0481执861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吴文龙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