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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恢63号之一

李诗贵与刘兴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诗贵,刘兴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诗贵,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刘兴江,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淮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诗贵与被执行人刘兴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川0121执恢63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兴江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兴江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