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172号原告方某某,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丽娟,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廖某甲,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廖某乙,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某某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