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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641号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慧斌信息公开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64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慧斌,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王慧斌因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行为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2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应予驳回。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鉴于王慧斌所诉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行为,涉及落实私房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其起诉要求确认市住建委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无效的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一并予以驳回。故二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