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44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国强。被告李桂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强、李桂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国强、李桂霞银行存款40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国强、李桂霞银行存款405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王国强、李桂霞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405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国强、李桂霞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