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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443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强、李桂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强,李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44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国强。被告李桂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强、李桂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国强、李桂霞银行存款40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国强、李桂霞银行存款405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王国强、李桂霞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405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国强、李桂霞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