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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终29号

上诉人张海洋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洋,张海洋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刑初92号刑事裁定,伊胜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海洋,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伊胜东,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工。

上诉人张海洋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刑初92号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主要理由为:上诉人的伤残是被上诉人故意伤害造成的,有嫩江公安的侦查卷宗为证;有证人证言、伤残鉴定、住院病志等证据,证明伤害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自诉,欲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伊胜东的刑事责任。从本案的证据看,缺乏伊胜东主观上故意伤害上诉人身体的证据,缺乏伊胜东具体犯罪事实证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宏宇

审判员  宋 春

审判员  王晓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思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