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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继挽、江苏港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永泽建材有限公司,黄继挽,江苏港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泽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7510-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朱余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继挽,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苏港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38880-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6-314号。法定代表人黄继挽。申请执行人南京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继挽、江苏港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继挽名下车牌号为苏A×××××号、苏A×××××号、苏A×××××号汽车三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