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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2440号

周锡满与李建辉胡小平执保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锡满,李建辉,胡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440号原告周锡满,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李建辉,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胡晓平,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周锡满诉被告李建辉、胡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两被告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李建辉、胡晓平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将担保人胡珍良提供担保的湘K××8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威

代理

审判员  汤志远

人民陪审员  陈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细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