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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151号

周细河、林鹏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细河,林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周细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林鹏飞(曾用名:林欲飞),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周细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鹏飞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周细河名下浙C×××××广汽本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