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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25号

徐从正、段会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从正,段会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徐从正,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中学教师。被执行人段会泉,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6275.7元及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段会泉在银行存款48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家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