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刑初601号

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60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2015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瑛、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漳州开发区金海湾酒店旁侧通道内盗走郎某停放的一辆银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2340元),将摩托车推至华山路正在装修的农村信用社店面时,又进入店面内盗走方某放置的一把铁锤、一把铁尺、一包碳钢焊条(共计价值48元)。后被告人朱某欲将赃物运回其出租房途中,在漳州开发区石坑社区菜市场一食杂店门口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郎某、方某的陈述;证人靳某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一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朱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碳钢焊条一包、铁尺一把、铁锤一把返还被害人方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XX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昊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