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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财保83号

白执强与李锄天,重庆硕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白执强,重庆硕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锄天,黄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83号申请人白执强,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重庆硕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松苑路17号14幢附2号。法定代表人李锄天,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锄天,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黄小林,女,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白执强与被申请人重庆硕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锄天、黄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执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硕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锄天、黄小林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对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执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白执强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