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5执字407号

张珠成、陈代发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珠成,陈代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字407号申请执行人张珠成,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代发,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珠成与被执行人陈代发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陈代发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