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6806号

青岛快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快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6806号原告青岛快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46号华宇大厦903。法定代表人纪彩尚,职务总经理。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葑亭大道71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法定代表人陈玉健,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快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韩福利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展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