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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保272号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临清市三星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临清市三星木业有限公司,赵夫莲,刁明军,李爱华,王一林,临清市华宇精密铸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72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告临清市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康圣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夫莲,经理被告临清市三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西崔楼村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经理被告赵夫莲,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刁明军,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李爱华,男,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一林,男,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华宇精密铸造厂,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高堆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临清市三星木业有限公司、赵夫莲、刁明军、李爱华、王一林、临清市华宇精密铸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上列七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临清市三星木业有限公司、赵夫莲、刁明军、李爱华、王一林、临清市华宇精密铸造厂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