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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32号

李荣飞与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飞,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2号申请人李荣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你那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沛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新,系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荣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人李荣飞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达 古 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