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832号原告重庆晋愉林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山路116号晋愉盛世融城1号楼2F,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俊,男,汉族,1986年0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林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林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重庆晋愉林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