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399号原告蒋中华,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利,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会同县团河镇洪合村一组12号。被告丁祖龙,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原告蒋中华与被告丁祖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同年8月2日原告蒋中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中华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中华负担。
审判员 何许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