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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874号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柱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柱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乔海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林柱泽,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柱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柱泽所有的款7656.3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