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01民初59号原告李党云,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柳州黄记煌甲子餐厅,住所地柳州市鱼峰路17号银泰城购物中心5层5-09、5-10A,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BLQU2G。被告马文敬,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李党云诉被告柳州黄记煌甲子餐厅、马文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彭晚初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党云负担,退回原告102.5元。
审 判 长 刘智虹
代理
审判员 胡兰兰
代理
审判员 易 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