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临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临湘市XX造纸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临湘市XX镇XX村**组**号,住临湘市XX路XX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2月1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琼娥,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琼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湘市XX厂开办临湘市XX造纸厂,2007年因环洞庭湖治理,临湘市政府要求辖区内的纸厂进行整合关闭,2008年被告人黄某某同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多次找到临湘市政府及临湘市环保局、工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因洞庭湖污染而被关闭的纸厂进行补偿。临湘市政府主管领导组织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补偿事宜,并到省里争取补偿资金。2008年的一天,临湘市工信局组织被告人黄某某等7家纸厂负责人开会,通报、讨论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事宜。会后,申报了XX造纸厂、聂市造纸厂等7家纸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明知临湘市XX纸厂不符合申报国家奖励资金的条件,在临湘市工信局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丁某某(已判刑)的指导与帮助下,通过虚报企业年产能、伪造相关证照等申报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将其申报材料交给了丁某某。丁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的申报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形且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然加盖了临湘市工信局公章同意申报。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54万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湘市政府函、临湘市地税局说明、临湘市供电分公司证明、临湘市环保局说明、临湘市工商局说明、临湘市质监局说明、临湘市国税局核查情况、岳阳市财政局文件、资金拨付凭证、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临湘市双山二纸厂等13家纸厂的决定》、刘某某、陆某、余某某、李某某、谢某某、万某某、欧某的证明、淘汰落后产能核查情况汇总表等;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蒯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黄某某视频光盘2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即在本案中属从犯;(2)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的情节;(3)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
经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湘市林业局XX厂开办临湘市XX造纸厂,2007年因环洞庭湖治理,临湘市政府要求辖区内的纸厂进行整合关闭,2008年被告人黄某某同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多次找到临湘市政府及临湘市环保局、工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因洞庭湖污染而被关闭的纸厂进行补偿。临湘市政府主管领导组织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补偿事宜,并到省里争取补偿资金。2008年的一天,临湘市工信局组织被告人黄某某等7家纸厂负责人开会,通报、讨论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事宜。会后,申报了XX造纸厂、聂市造纸厂等7家纸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明知临湘市XX纸厂不符合申报国家奖励资金的条件,在临湘市工信局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丁某某(已判刑)的指导与帮助下,通过虚报企业年产能、伪造相关证照等申报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将其申报材料交给了丁某某。丁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的申报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形且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然加盖了临湘市工信局公章同意申报。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54万元。2015年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退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及合议庭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1967年2月8日,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5年1月20日在临湘市南太路一夜宵店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到案。(3)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财建[2007]873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证明国家对此项目的奖励有明确的条件规定。(4)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函,证明城关、利康、龙窖、正兴、桃林永丰纸厂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5)临湘市地税局说明,证明临湘市XX造纸厂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无纳税记录。(6)临湘市供电分公司证明,证明营销系统查询无临湘市XX造纸厂注册信息。(7)临湘市环保局说明,证明临湘市XX纸厂,湘环(临许)字第(051)号,有效期:2000年5月28日至2002年5月28日。该排污许可证为真实。(8)临湘市工商局说明,证明临湘市XX造纸厂无注册记录。(9)临湘市质监局说明,证明7023463—5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查询无此信息。临湘市XX造纸厂代码库查询无登记信息。(10)临湘市国税局核查情况,税票1010711068195,纳税人谌某某,纳税金额200元。税务登记证[国税湘字]43O622680218193号,证明临湘市XX造纸厂在湖南征税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11)岳阳市财政局文件,证明下达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临湘市XX造纸厂54万元,临湘市聂市造纸厂65万元。(12)资金拨付记账凭单复印件、资金拨款书复印件、预算追加通知单复印件、领款凭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明第一次拨付XX纸厂22万元,聂市纸厂30万元,第二次拨付XX纸厂32万元,聂市纸厂35万元。(13)临湘市政府文件,证明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临湘市双山二纸厂等13家纸厂的决定》,决定对临湘市双山二纸厂、龙窖山纸厂、东风纸厂、城关造纸厂、桃林永丰纸厂、富华纸厂、利康纸厂、正兴纸厂、聂市纸厂、金盆纸厂、XX纸厂、万氏纸厂、湖南省三和纸业有限公司等13家造纸企业予以关闭。(14)淘汰落后产能核查情况汇总:申请报告、关闭纸厂政府批文、湖南省2008年计划淘汰落后产能核查情况表、工商、税务、机构代码、排污、锅炉有关证照、税务登记证、主要淘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淘汰时间,设备购置发票、淘汰设备处理票据、生产情况记录、财务年度报表、产能情况及产能基本情况表、主要设备情况、设备购置发票、生产情况记录、财务年度报告、税务发票机电票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伪造了该厂其中的产能情况及产能基本情况表、主要设备情况、设备购置发票、生产情况记录、财物年度报告、税务发票等材料。2、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临湘的7家纸厂都在本市工信局申报了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由于当时他们5家纸厂不知道标准,就只有黄某某和聂市纸厂获得批准了。(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约在1994年在他们组开过纸厂(没有厂名),他所开纸厂是租用107国道原临湘市林业局金属硅厂的仓库,厂址就在硅厂里面。黄某某的这个纸厂规模很小,属于一个私人作坊。有一台不知什么型号的造纸机,还有一个一吨多的锅炉。(3)证人蒯某某的证言,证明1988年,他开始在原临湘市林业局工业金属硅厂工作,2000年8月担任金属硅厂厂长,现金属硅厂已改制倒闭。他担任厂长之前,黄某某租用了他厂的一个厂房办纸厂。造纸厂没有厂名。当时黄某某租了他们硅厂一个废旧的原料仓库,差不多60米长左右,还租了仓库前的一个约2000平方米的水泥操坪,厂里有一台造纸机,还有相应的碎纸机等配套的造纸设备。(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国家在2007年开始淘汰落后产能,并根据淘汰产能的多少对企业进行奖励。临湘市是2008年开始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申报奖励,申报的行业只有造纸行业、水泥行业,大约一起对13家企业进行了奖励申报。2008年对XX纸厂、聂市纸厂、桃林永丰纸厂、利康纸厂城关造纸厂、正兴纸厂、龙窖山纸厂进行申报,当年只有聂市纸厂、XX纸厂获得奖励批准,其余5家未获批准。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994年,他个人投资在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原工业硅厂办了一家临湘市XX造纸厂,2007年下半年被临湘市政府下文关闭,2008年的一天,临湘市城关纸厂的老板袁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国家对于他们这些关闭的小纸厂有钱补。他一听说这个消息就马上去临湘市工信局问这方面的情况,工信局的汤局长跟他说要申报这个国家奖励资金要填表,还要制作一份关于申报企业的材料。汤局长给了一份临湘市聂市纸厂的申报材料给他看,说丁股长负责申报国家励资金的事。他找到了丁股长,第一次申报的时候,自己随便估算了一个数据填上,填写的用电、用煤量都不是真实的。他把表填好后,交给工信局,没过多久,丁股长打电话说第一次报的材料不“恰角”要重新搞,丁股长帮他重新核算了这个产能,将数字改了,才重新报上去。在丁股长的帮助下,在临湘市教育局对面的一家复印店做了一份申报材料。2009年的一天,丁股长打电话说XX纸厂申报的国家奖励金拨下来了,一共是54万元。4、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黄某某视频光盘2张,证明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某某,在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滥用职权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退缴了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黄某某是初犯,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的人民币10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4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炯明
审 判 员 李跃进
人民陪审员 方罗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