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681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迪 更多数据:
丁某某张某某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681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