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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2681号

丁某某张某某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681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