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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催18号

1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詹纯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催18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积红,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900051)2077526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市善森工贸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佳

审判员 于静华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媛媛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