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临夏州永靖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靖县太极镇太极中路令牌花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天峻西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永靖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西中院对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做了处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有能力申请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林
审 判 员 马雁羚
代理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