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民初1948号

王某、李某等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948号原告王某甲。原告李某。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李某、徐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李某、徐某于2016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李某、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