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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8执98号

申请执行人代兴兵与被执行人陆明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兴兵,陆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8执98号申请执行人代兴兵。被执行人陆明富。关于申请执行人代兴兵与被执行人陆明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文中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明富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兴兵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共计53,563.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陆明富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经反馈申请执行人代兴兵,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陆明富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8执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梁仕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金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