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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283号

宋小玲与白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小玲,白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283号申请人宋小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白洪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小玲诉被申请人白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宋小玲和担保人周志军名下共有用于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以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7.53平方米,丘(地)号:7-2/726-1-7(312),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01080**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白洪涛名下×××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人 刘    建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萌

代理

审判员白乃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