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甘执保66-2号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兰亚铝业有限公司、马志龙、肖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5)甘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5)甘执保字第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马志龙名下位于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土地证号为皋国用(2007)**号项下土地进行了查封,现根据最高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6)最高法民终1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告马志龙名下位于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土地证号为皋国用(2007)09号项下**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附:(2016)最高法民终民事调解书1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