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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317号

向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某某,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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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冉某某,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奉法民初字第0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抚养费4800元。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冉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玉 林

代理

审判员 何 朝 波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