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冉某某,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奉法民初字第0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抚养费4800元。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冉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玉 林
代理
审判员 何 朝 波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