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322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邢某某,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06231713。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孟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