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蓝师龙,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范太利,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徐静,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静赣BXXX**奥迪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