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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978号

蓝师龙与范太利、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师龙,范太利,徐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蓝师龙,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范太利,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徐静,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静赣BXXX**奥迪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