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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603号

马雷与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马雷,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603号

原告:马雷,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吴伟,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宿州市人,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马雷与被告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马雷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马雷负担。

审判员  朱群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