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603号
原告:马雷,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吴伟,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宿州市人,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马雷与被告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马雷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马雷负担。
审判员 朱群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丰辉 关注公众号“”